那种以临时工为借口推卸行政机关责任的可能性就此堵上了,老百姓就此监督相应行政机关追究其责任的路径变得更加明确。
同时人民又是实现种种国家目标的力量, 在实践中, 人民是实现种种远大目标的工具, 例如对敌斗争的工具, 文化大革命的工具, 建设新社会的工具等等。可见这里的国民一词是指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董子的意思很清楚:民是眼睛未开的蒙昧无知的人。这是人民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出现在封建帝王的诏书中, 足见中国式帝制与宪法意义上的人民不相容。这个革命人民的概念与该宪法第85条关于公民平等的规定是自相矛盾的, 既然公民平等为何公民中的一部分不享有政治权利? 人民无疑是1954宪法最重要的概念。该《约法》人民共出现21次, 除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以外, 其余各条俱与权利相关。五年中 (1978年—1982年) 四易宪法, 这在人类历史上是罕见的, 它反映出社会对一部良好宪法的追求, 也体现了社会对久违了的规则的渴望。
(32)例如红头文件指定、内部会议议决、群众集会决定等等。第二, 个体性, 即人民是个体的人民, 不存在具备整体人格的集合概念的人民。在宪法规范层面上, 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 具有主体性, 它制定宪法法律, 实施法律。
(参见冯建辉:《党对地主富农及其子女政策的变迁》, 《炎黄春秋》2000年第12期。与《共同纲领》不同, 1954宪法使用了公民替代国民一词。[1]14可见此时的人民已经不是民国宪法中涵盖所有国民的人民, 人民是国民中的一部分, 它是权利主体, 不具备人民身份的那一部分国民是义务主体, 这一部分国民就是后来在运动中频繁出现的、与人民对立的概念:敌人, 这就是革命人民的概念。但是事实恰恰相反, 在这三十来年中, 随着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产生与强化, 人民的范围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
在人民概念的使用上, 1982宪法沿续了前四部宪法革命人民的传统, 不过, 人民概念出现了明显的向全民人民回归的迹象, 在其后的几次宪法修正案里, 这一回归逐渐加速。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权利宣言部分的第三章的题目换成国民, 规定权利时用的又是人民, 可见当时的立法者并未严格区分人民与国民两语。
人权入宪、课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 这意味着规范人同国家关系的根本规则发生了历史性的跃进, 国家从管治公民的主体转向服务公民的主体。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 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27)宪法修正案第3条、第6条。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
第二, 增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为全民人民提供了根本政治原则(24)。不过, 这一进步的实际意义是有限的, 因为一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个体, 其他权利必然悬置。国民一语在《左传》中已经出现, 它的基本含义为一国之民(1)。敢披沥肝胆为国民告, 国家之本在于人民, 使人民知有生之乐。
作为文化传统, 古汉语中的人民是与专制共存的, 人民是帝王的资产, 这一人民概念与宪法存在根本冲突, 相信这个统治了中国几千年的人民概念短期内很难从执政者的观念中消失, 人民群众、运动人民其实是这一观念的现代形式, 它视宪法为无物。(26)宪法第11条增加一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二, 克服宪法的内在矛盾, 有利于宪法的实施。人权具有超越共同体效力的确证, 莫过于欧洲人权法院具有超越成员国的管辖权。
由于1978宪法的实质仍然是文革宪法, 所以1982宪法不是以1978宪法为基础, 而是远追1954宪法, 以其为蓝本。1949年《共同纲领》承传苏联的"革命立宪"传统,宪法中的"人民"成为"革命人民"。1954宪法设定的目标本来是过渡性的———过渡到没有专政的全体公民享有的社会主义社会。战国之前习惯于单字成词, 《尚书》《仪礼》《周易》中人民为常用词, 但均无民人和人民。(10)这突出体现在该宪法第1条中华民国……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及第2条中华民国之主权, 属于国民全体中。当然, 宪法实施的好坏是一果多因现象, 要彻底解决中国宪法实施的难题, 还需要全体人民付出艰巨的努力。
让我们从汉语中人民的语义说起。第四条规定国民有选举议员之权利, 另外的臣民权利义务则规定在附件中。
不过, 就非人民的法律地位来看, 1954宪法比《共同纲领》还是有进步:《共同纲领》中的非人民不享有任何权利, 而1954宪法中的非人民只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1949年2月,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 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民国法律均遭废止。
对1982宪法的四次修订正是围绕权利的扩展与保障展开的。例如, 人有土田, 女反有之。
在短短六千余言中, 人民一词出现183次, 国民一词共出现3次, 3次中两处讲的是义务主体, 而第三处讲的是社会发展目标(13), 可见人民一词明显受立宪者偏爱。这方面最重要的进步当数在后民国时代的宪法中首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38条) , 再就是效法国际立宪惯例与民国立宪传统, 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放到国家机构前面 (第二章) , 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 理顺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逻辑顺序。(29)宪法修正案第14条、第15条、第16条。众所周知, 宪法是权利法, 权利的实现是宪法实施的本质, 实现权利的过程就是实施宪法的过程。
例如:完国民之志愿, 端在今日。君上神圣尊严, 不可侵犯 (第二条)。
究其故可能是革命党人率先举起了人民的大旗(6), 抑或《信条》的制定者认为人民与君主立宪的精神不符。注释: 参考文献 [1]周恩来.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 (1949年9月22日) [M]//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1:14. [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册[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5:124. 注释 (1) 先神命之, 国民信之。
(5)《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 万世一系, 永永尊戴 (第一条)。人权入宪为实现由革命人民向全民人民的转变奠定了宪法基础。
周永坤,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宪法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 使革命人民失去了意识形态支撑;它在规定公民身份普及性的同时, 恢复1954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 抽掉了革命人民的规范基础。人与民是两个常用汉字, 这两个字或单独成词, 或连字为民人或人民。宪法实施的力量最终在于个人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 但是革命人民的宪法概念不仅固化了社会分层, 而且将社会分层规范化, 人为地制造了宪法的对立面, 缩小了宪法的社会基础。
(19)该宪法序言宣称: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 可见它没有否定文化大革命, 而且第一次胜利结束的提法, 预示着还可能有第二次第三次文化大革命。《左传》无人民但民人凡13见。
该《约法》同时使用国民和人民两个概念, 在陈述主权时用的是国民:中华民国之主权, 属于国民全体。宪法用来描述人民范围的概念都是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民主阶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统一战线、革命、专政等等, 而这些概念都是情感性、即时性的, 随权力意志的偏好而改变。
另外, 臣民权利义务作为《钦定宪法大纲》附录。(24)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